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学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的部门(以下简称“被审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个人和部门需配合被审计部门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被审计部门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增强审计整改实效。
第五条 被审计部门原则上自收到审计报告1个月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未按时完成审计整改的,被审计部门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提交审计部门。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部门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六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强化单位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进行审核,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出具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填写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八条 审计处完善审计整改会商机制,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完善整改工作制度,通报整改情况,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等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组织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对被审计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纪委办公室应当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财务处应当将相关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其他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有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向学校党委会进行汇报。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学校对相关部门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敦促整改。
第十一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内部实施的审计整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