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天津职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和《天津职业大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含配套资金),以及校内预算安排的除基本支出之外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内部控制、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经费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项目资金是否按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二)专项资金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三)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真实,预算编制和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五)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挤占、挪用、截留和损失浪费等现象,有无虚列支出等违规违纪问题;
(六)专项资金中用于购买材料、设备和服务等支出是否执行采购有关规定,合同签署及执行是否合规,形成的资产是否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以及资产使用情况等;
(七)项目资金是否按规定的时间进度执行,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一般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
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拨付的专项资金有专门审计要求的,相关部门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并将审计报告报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审计部门根据资金类型、项目性质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确定计划实施专项资金审计的项目,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不同形式,以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其他审计,作为其他审计的组成部分合并实施。
第八条 审计组于实施专项资金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根据资金类型、审计范围和内容,审计通知书分别送达归口管理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通知书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签订承诺书,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专项资金审计所需资料包括:
(一)经费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和审批等文件;
(二)经费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三)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
(四)项目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
(五)专项经费项目收支明细账;
(六)固定资产购置清单或明细表;
(七)经费项目阶段性总结或报告;
(八)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或者专家评估报告等;
(九)有关部门对经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时形成的结论性报告、意见或决定等资料。
(十)其他
第十条 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向分管校领导报送审计报告,并根据领导批示将审计报告报送相关领导,抄送有关单位,或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进行问题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安排后续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审计结果应作为下次(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应将专项资金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