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市教育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审计人员,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完善学校科研管理控制机制,落实科研管理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主要范围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学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或通过其他单位转拨的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二)学校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等项目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三)学校用于资助在编教职工科研活动的校基金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四)学校划拨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情况;
(五)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情况;
(六)其他渠道取得的科研经费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重点领域包括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与执行、科研经费支出使用管理、科研经费决算管理等。
第六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否健全、适当和有效。
(二)科研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三)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预算调整程序是否规范;预算执行是否严格遵循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是否存在超预算开支费用的情况。
(四)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的到位情况。
(五)科研经费支出是否遵循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重点审计经费支出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
(六)学校外拨的科研经费支出是否有相关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科研经费外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七)使用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等执行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购置的相关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八)科研经费决算是否按项目要求编制和审核。
(九)科研经费是否存在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决算的问题;结余资金是否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使用。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时,可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科研经费决算实施审签;
(二)对具体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
(三)对整体科研经费实施管理审计;
(四)对重点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对规定的科研项目委托社会审计;
(六)其他审计。
第八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原则上实行计划管理,列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计划的项目以自行审计为主,也可视情况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按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科研项目结题审计,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于实施审计前3天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研处,并抄送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二)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或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三)审计处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签;
(四)对科研经费管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及时提出;重大问题与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协商提出整改意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和确定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对象,既可以针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管理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和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学校科研管理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天津职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职业大学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