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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中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问题的思考
2024-04-08 15:31  

一、背景资料

近年来,审计过程发现存在资产底数不清、产权不明、未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未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资产未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资产处置使用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等问题,审计机关一般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法规进行定责。

二、突出问题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法规虽规定了何种行为属于违规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处分,但对责任人的界定、处罚尺度尚不明确,相同问题在不同审计机关、不同审计人员定责时可能出现尺度不一致的现象,最好能出台相关制度予以统一。

一是资产购置、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涉及多部门。各部门分别应该对哪些事项负责,如资产配置出现问题,采购部门和资产使用申请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如何界定。

二是在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多名领导干部、多个审计年度。如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资产底数不清、产权不明问题,现任领导和历任领导及相关工组人员应承担何种责任。

三是违规行为涉及的金额大小、性质恶劣程度不同。如基建项目形成的资产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以及资产移交,未及时记作固定资产,1万元与100万元的定责是否一致。

四是违规行为的发生的环节多样化。如多环节违规如何确定主要责任和各环节的责任;如前置环节违规,是否要对后续环节追责。

三、情况分析

(一)各部门间的横向责任划分不明确

例如资产的使用,从采购预算、资产使用申请、采购民主审批、政府采购或其他采购方式实施资产采购、资产验收、资产领用等存在多个环节,部分环节可能涉及多个部门业务,责任难以准确界定。在审计定责过程中存在以下矛盾:

1.部分资产在财务部门预算采购编制中可能违反相关规定(如未对存量资产优化配置,单位已有相关资产闲置),因业务专业性的原因,财务部门、资产采购部门对相关政策和资产存量情况可能了解不深不透,按自己职责权限继续安排资金和采购资产,最终产生违规行为,财务部门和资产采购部门的责任难以确定。

2.资产使用管理前置审批环节合规,但资产采购部门违规操作造成违规。在问题定性时,有些审计人员认为财务部门缺乏监管应承担责任,也有些审计人员认为财政部门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不需承担责任。

(二)历年问题累积的纵向责任划分不明确

例如在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上,涉及不同领导任职期间,各任领导均在职责范围内进行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下达,若在资产建设过程中出现违规(如项目初期质量存在问题,后续发生安全事故),责任难以准确界定。在审计定责过程中存在以下矛盾:

1.上任领导及其领导下的部门单位最初对项目进行审批和资金安排,但无法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管即离任,如果现任领导及其领导下的相关部门也进行了相关资金安排并发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上任领导应当承担何种责任难以确定。

2.上任领导违规安排资金、安排资产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如资产购置未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或采购方式不合规等),下任领导按照采购合同继续采购并支付资金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单位与个人间的内部责任划分不明确

例如在资产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个人原因造成的违规行为,所在单位应承担何种责任;单位违规具体对哪些人员进行追责无相关定责依据。在审计定责过程中存在以下矛盾:

1.单位主要领导违规决策,单位分管副职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遵照执行后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2.单位集体决策违规形成问题,问责范围应当包括哪些人员。

四、具体建议

(一)明确各类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

建议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财务部门、采购部门、资产使用管理等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如资产采购环节出现问题导致的资金使用违规,对采购部门问责后,是否还追究其他部门责任。

(二)明确违规行为追责责任的时效

建议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现任和历任领导及其任职期间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如资产底数不清问题,对现任领导及相关部门问责后,是否还追究上任领导任职期间所领导部门责任,若追究,需明确追究至哪一层级、哪一时效。

(三)明确处罚方式和行为恶劣程度对应的处罚尺度

1.例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第六条描述“……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建议出台制度进一步明确记大过需达到多少金额,情节严重需达到多少金额。

2.建议明确对于无主观故意且金额较小的违规行为,能否免于追责或者从轻处罚。

3.建议明确对屡查屡犯、不配合检查、伪造相关资料等行为是否可以加重处罚或者进行移送处理及具体移送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还是纪检监察机关)。

转自:审计实践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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